由於伊朗政府企圖發展核武,美國向安理會提交對伊朗進行經濟制裁,自2006年起陸續通過7項制裁伊朗發展核武之決議,要求所有會員國凍結協助伊朗發展核武之個人或公司之資產,並限制出入境。美國曾經取消對伊朗的制裁,但於2018年五月宣布重啟對其制裁,制裁分為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: 90天緩衝期(即2018年8月6日後)
(一) 限制伊朗政府購買美元; (二) 禁止以伊朗幣進行重大交易或持有境外帳戶; (三) 禁止購買或協助發行伊朗政府債券; (四) 限制伊朗進行黃金或貴金屬交易; (五) 禁止與伊朗進行金屬原礦或半成品交易(如鋁、鋼、煤等); (六) 制裁伊朗汽車產業。 第二階段: 180天緩衝期(即2018年11月4日後) (一) 制裁伊朗港口經營、船運及造船等業者; (二) 禁止向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等公司購買石油、石化等相關產品; (三) 對外國金融機構與伊朗央行及依2012年美國國防授權法法案指定之金融機構的交易進行制裁; (四) 禁止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給伊朗央行及受美制裁之伊朗金融機構; (五) 禁止提供承保、保險或再保險服務; (六) 制裁伊朗能源產業。 補充一、2018年8月7日起美國禁止與伊朗交易物品清單 依據伊朗自由及反武器擴散法案(IRAN FREEDOM AND COUNTER PROLIFERATION, IFCA)第8804條規定:任何人於知情下,出售、供應或移轉(含轉售、再移轉或其他方式供應)下列物品至伊朗或自伊朗輸出,美國將施予制裁: (一) 貴金屬; (二) 石墨、金屬原礦或半成品(如鋁、鋼、煤)及整合工業流程之軟體:另 1. 不得使用該物品作為以物易物,交換或任何其他交換之媒介。 2. 不得讓伊朗政府將該類物品認列為伊朗資產負債表之資產。 (三) 其他非屬上開規範之物品,惟: 1. 用於伊朗能源、航運、造船產業或任何間接受伊朗革命衛隊控制之經濟產業(economy sector)。 2. 出售、提供或移轉至或自美國財政部制裁名單所列名之對象。 3. 用於伊朗核、軍事及導彈計畫 補充二、汽車產業 依據第13645號行政命令,汽車產業定義為於伊朗境內生產或組裝包括客車、貨車、巴士、迷你巴士、小貨車(pick-up truck)及機車等輕重行交通工具,以及於伊朗境內為製造前述交通工具之原廠進行代工生產(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)及售後維護之零組件(aftermarket parts)。限制範圍: (一) 凡可提升伊朗有關輕重型交通工具與零組件之研發、製造、組裝能力之商品或服務。 (二) 有助於伊朗汽車產業生產或組裝原廠設備(original equipment)及售後維護之零組件(aftermarket part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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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ne 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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